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所某(自报),男,回族,1972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瑞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瑞丽市一号路垃圾房旁路边将被告人所某抓获,当场从其所穿的牛仔外衣口袋内查获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8.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所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所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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