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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所洛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所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719**********,藏族,牧民,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乡**一村,住炉霍县**乡**一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炉霍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3月19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所洛与翁某(已判决)、次某(已判决)、泽某(已判决)、四某某某(已判决)、邓某某某(已判决)、扎某某某(已判决)和犯罪嫌疑人多某某某(在逃)、泽某某某(在逃)等人以“阿富汗”家族势力为依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抢劫、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炉霍三区片区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以翁某为首要分子,以次某、泽某、四某某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所洛和邓某某某、扎某某某、多某某某、泽某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所洛共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3起敲诈勒索犯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左右,翁某、四某某某、久某某某(已判决)、冲某某某(已判决)、拥某某某等人以几十年前被害人次某的父亲在久某某某父亲处借了一匹马未还为由,携带枪支刀具到次某家威胁找说法。被害人次某报警后五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久某某某、翁某、四某某某因构成犯罪被判刑,冲某某某、拥某某某被刑拘。在久某某某、翁某、四某某某服刑期间,被告人所洛和多某某某等人多次对次某进行威胁。

2011年(具体日期不详),久某某某、四某某某、翁某先后出狱后,与邓某某某商量,达成了要求次里进行赔偿的一致意见,邓某某某遂出面找次某要求谈判。次某在被多次威胁后,被迫同意并支付了3万元诚意金。谈判中翁某、四某某某、久某某某等人要求次某对次某父亲借走久某某某父亲的马未还、因次里报警致使翁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判刑或刑拘、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五人的枪支、刀、摩托等一件无法查证的事由和两件非法事由进行赔偿。被告人所洛与翁某、四某某某、久某某某、邓某某某、冲某某某、泽某、次某、扎某、多某某某、松某某某等纠集在谈判现场聚众造势、助阵威慑,迫使次某同意赔偿12万元,并签下协议。15万元赔偿款被翁某、四某某某、久某某某、冲某某某等人分赃。

2、2016年,炉霍县更知乡更达村修建通村公路期间,工地装载机驾驶员唐某某与更达村妇女志某出轨并发生两性关系。8月15日,此事被志某丈夫次某知晓,唐某某听说后于当日离开炉霍。同日,被害人唐某某(装载机车主)接到工地通知后与刘某某(同一工地挖掘机车主)从某某县赶往炉霍处理此事。8月16日晨7时许,唐某某和刘某某到达炉霍县某某村,当即被次某、翁某、四某某某、泽某、多某某某和被告人所洛等人殴打、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迫使唐某某于当日同意赔偿37.5万元,并签下协议。37.5万元被次某全额获得。

3、2017年12月,因翁某对被害人班某所在的某某村不允许他开小卖铺一事心怀怨恨,故意对班某的正当放牧行为进行滋事,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8年2月,班某与翁某在县城相遇并发生打架,班某将翁某臀部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打架当日,翁某为寻找并报复班某,组织“阿富汗”家族成员非法侵入班某及其兄弟住宅,并殴打他们的妻子。2018年3月左右,班某因畏惧“阿富汗”家族继续报复,遂委托内弟扎某某某找翁某谈判。谈判前,班某支付了3.5万元诚意金,次某直接参与谈判并对班某方进行威胁,被告人所洛与翁某、泽某、四某某某、邓某某某、多某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助阵威慑,班某方被迫同意支付20.5万元的赔偿金。24万元 赔偿款被翁某全额获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阳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所洛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4、光盘2盘;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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