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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扇某某交通肇事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扇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5********,藏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城关区**西路**基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扇某某涉嫌交通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06时28分许,被告人扇某某驾驶藏A5****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拉萨市金珠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金珠路自治区信访局门前路段时,与该路段在非机动车内行走的行人布某某及阿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北侧金属隔离栏、治安监控杆发生碰撞致车辆侧翻,造成行人布某某及阿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路侧金属护隔离栏、治安监控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2.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扇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阿某某、布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布某某系因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均符合钝挫伤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姿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拉萨市****基地,联系电话:1730891****。

2.案卷2册、光盘4张、一证通1本、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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