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扈书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社区**组,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书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扈书豪在本区**街道**街**号刘某某家门前,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向某某停在此处的渝F*****四轮小型轿车的车门拉开,并将车后备箱内的背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600余元和笔记本电脑、充电包等物品。经认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3元。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扈书豪在本区梁山街道重百超市旁漫时光网咖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在扈书豪家中查获被盗电脑、背包等物品,于2021年1月29日发还人民币900元及被盗的背包、电脑等物品。被告人扈书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扈书豪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书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书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扈书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扈书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扈书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扈书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根蕾
检察官助理 熊娇娇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扈书豪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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