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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号,租住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同年1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近经营复印打字门店的便利,通过网络销售平台, 订购一批医疗机构印章共63枚, 然后通过QQ发布有偿加盖印章收费信息,为湖北省中医药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 给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使用。经鉴定,属于伪造真实医疗机构的印章共33枚。另外,印章名称与真实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共12枚,印章名称不存在的单位共18枚。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扈某某以人民币13元的价格卖给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张某某一份加盖了“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真实印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印章的一式四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案发后,该协议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扈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提取的印模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文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张某某对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 ,电话1331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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