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比亚迪轿车,在本市市中区**路由*向*行驶至**路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2mg/100ml。
2019年7月25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扈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孙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扈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21059****);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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