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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扈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门。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扈某某驾驶黑A*****号紫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派出所门前时,被**街派出所民警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交哈西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查证。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6.55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扈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政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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