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5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现在白山市江源区,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扈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0时许,酒后进入江源区正岔街道***小区。为泄愤,用拳脚损坏停放小区内的红色奇瑞QQ轿车,大众捷达轿车、比亚迪速锐轿车、哈弗H6轿车、五菱之光面包车。扈某某被比亚迪速锐车主杨某某发现并言语制止,扈某某未停止违法行为并用言语恐吓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扈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坏五辆车2020年8月27日基准日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95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6.被告人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扈某某系累犯。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青

2020年11月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被害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