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708321997********,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农民,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18年9月10日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0月18日因诈骗被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22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在梁山县***局对过的**生蚝店,被告人扈某某骗取该店女工苑某某电动车后将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掉。
2、2020年5月8日21时许,在梁山县**镇**村,被告人扈某某乘坐出租车回家时,骗取出租车司机梁某苹果手机一部,后逃逸,经物价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3141元。
3、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扈某某在梁山县**镇**村**村董某某电动车二辆,后被受害人当场发现,电动车被追回,扈某某逃跑。
4、2020年9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扈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路**处,盗窃现金600余元和一部OPPO牌坏手机后逃离现场。
5、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扈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路西的***饭店,在其前台盗窃现金1200余元,香烟一宗,华为手机一部和手表一块后逃离现场。后经物价鉴定,被盗华为手机的价值为711元。
6、2020年10月国庆节假期期间,被告人扈某某窜至济宁市**街道办事处****厂,在一楼办公室内翻东西,后未发现现金后逃跑。
7、2020年10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扈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路***酒店前台,盗窃现金1400余元、VIVO牌手机一部和香烟12盒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物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0月18日因被告人扈某某诈骗被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扈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随案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卷外材料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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