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附**号。因盗窃,于2020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扈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镇**大街**门市内,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玻璃柜里的一部华为畅享20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唐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扈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镇**街**门市内,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和收银台抽屉里的449元人民币现金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冯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2021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扈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胡某某家找其同学王某甲玩耍。扈某某进入胡某某家后发现王某甲不在且屋内没人,临时起意将胡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OPPO A5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胡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2元。
被告人扈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分别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民警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3日将被告人扈某某盗窃的财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