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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重庆市开州区********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号附**号。因盗窃,于2020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219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118日经本院批准,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扈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镇**大街**门市内,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玻璃柜里的一部华为畅享20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唐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扈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镇**街**门市内,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和收银台抽屉里的449元人民币现金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冯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2021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扈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胡某某家找其同学王某甲玩耍。扈某某进入胡某某家后发现王某甲不在且屋内没人,临时起意将胡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OPPO A5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胡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2元。

被告人扈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分别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民警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3日将被告人扈某某盗窃的财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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