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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才旦某某交通肇事罪)_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才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31987****0716,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多福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同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同德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宜果 ,青海华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050957644。

本案由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才旦某某驾驶青D61612号大乘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同德县城驶往泽库县,途经同德县完科至科加公路23公里加900米处时,撞上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某某,致使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同德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才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无责任,监护人马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公交认安[2019]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落某某、白某、马某、多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才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青海省华燕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报告、海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同德县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旦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舒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多福顿乡尕让村五社03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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