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才**,男,蒙古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70********,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镇**路**号院**栋**号,现住和静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和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和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巴图那生,系新疆诺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5********,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镇**村**组**号,现住和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和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8日被刑事拘留, 于2020年09月11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敖登高娃,系新疆格格日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才**开设赌场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李**开设赌场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二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才**于2015年11月至12月在其租住的和静县**路**号院**号房居住期间,将此民宅作为赌博场地,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诈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才**负责提供赌具,从每局赌资中抽头渔利,被告才**在赌场一共开设赌局13场次,共计抽头渔利7万元。被告人李**参与才**开设赌博活动13场次,在赌博活动中负责向输钱的参赌人员提供高利借款以及负责提供茶水烟等服务,从中高息放贷获利1万元、被告人才**给被告人李**赌场分红1万元,被告人李**共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李**牟利而开设赌场,二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共同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才**属于主犯、李**属从犯。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 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赛音图雅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才**现住被取保候审住和静县**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
2. 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住和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 9900****
3.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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