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577号
被告人才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庄**号**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12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向他人贩卖毒品牟利,通过被告人才某某购买20颗毒品“小马”(红色片剂状)和2袋毒品冰毒,交易完成,被告人才某某、李某甲即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两袋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和两袋冰毒,净重3.56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之后民警从被告人才某某的住处查获了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9.7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涉案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才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结论、鉴定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0颗“小马”和1袋“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才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才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玖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