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221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才某某在大连市*****码头,以人民币8万元价格从许某某手中购买**捕4**7号船舶手续。2017年4月份,才某某又在绥中**乡**村家中,以人民币7万元价格从许某某手中购换了**捕4**6号船舶手续。上述船舶手续包括:《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特定渔业船舶渔业捕捞许可证》、《特定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被告人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文检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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