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221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才某某在大连市*****码头,以人民币8万元价格从许某某手中购买**捕4**7号船舶手续。2017年4月份,才某某又在绥中**乡**村家中,以人民币7万元价格从许某某手中购换了**捕4**6号船舶手续。上述船舶手续包括:《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特定渔业船舶渔业捕捞许可证》、《特定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被告人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文检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