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才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97********,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县,捕前住青海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才某某来到被害人伟某某位于本市**路**小区出租房内,趁被害人外出采购从屋内沙发底下盗窃被害人伟某某现金4000元。现部分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莹
扎西拉宗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和光盘一张、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一证通。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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