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才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才某从乐某某中心渔港码头盗窃蓝色江淮牌货车一辆,并将该货车以3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山市海港开发区**镇的鲁某某。经乐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货车2019年10月11日的市场报废回收价格为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淮牌蓝色货车;2.受案登记表、个人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才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7.勘验、检查、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才某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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