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9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海晏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海晏县公安局决定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我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12日海晏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晏县三角城镇杰克鱼网咖于2017年12月份开始营业,2019年7月初至10月被告人才某某在杰克鱼网咖担任网管,2019年10月10日杰克鱼网咖停业关门,被告人才某某于同日离职。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才某某使用在杰克鱼网咖当网管时所掌管的网咖后门钥匙,多次进入网咖内,以网咖停业处理电脑的名义将网咖内的13台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一副耳机盗窃后出售给海晏县居民仁某某、华某某、苗某某等人,共获赃款4700余元均已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才某某对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窃全部财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22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才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东主才让
检察官助理:陈晗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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