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才某某在德惠市家中通过给以前的工友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谎称辽宁省沈阳市有一工地招工,因处于疫情期间每人需交60元体检费,并让其以前的工友帮忙联系招工。至案发时,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欺骗被害人闫某某、侯某某等90余人,共计骗取人民币5660元。案发后,被告人才某某已将赃款全数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返还笔录、调查评估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闫某某、侯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