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才某某,曾用名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8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本市城北区**镇**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才某某在本市城北区**镇门口超市,谎称能在城西区**小区买到便宜的房子,取得该超市老板李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交纳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6990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才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9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振华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才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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