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才某某,曾用名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8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市城北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才某某在本市城北区**镇门口超市,谎称能在城西区**小区买到便宜的房子,取得该超市老板李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交纳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6990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才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9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振华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才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