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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才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87********,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贵德县****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4年11月6日我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才某某与冷某某(已判决)、更某甲(已判决)等三人于2013年5月8日凌晨12时左右,酒后强行进入**镇**村日某某家中不肯退出,无故殴打仁某甲及其女儿更某乙、儿子赛某某,砸坏仁某甲家中窗户玻璃,凌晨三时许,三人又进入仁某甲隔壁仁某乙家中,不但无视仁某乙妻子豆某某三人不要喝酒并离开的要求,而且无故殴打仁某乙,损坏仁某乙家中暖瓶、水壶等物后离开。经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砸玻璃、暖瓶等物价值为520.6元。以及被告人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赛某某、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仁某甲、仁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依法制作的价格鉴定;

6共和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佩嵘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才某某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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