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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儿、扎倮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扎儿,男性,拉祜族,文盲,农民,住缅甸佤邦勐波县。(自报、音译)                    

被告人扎倮,男性,18岁,拉祜族,文盲,农民,住缅甸佤邦勐波县。(自报、音译)

被告人扎儿、扎倮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儿、扎倮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3月20日移送景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4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扎儿、扎倮、汝某某(另案处理)、丫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从孟连前往景谷。12月17日22时50分许,四人行至景谷县威远镇公榔村委会门口时被在此设卡查缉的景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扎倮、汝某某驾乘的摩托车上查获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查获红色颗粒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3277克;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46克。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62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说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鉴定文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儿、扎倮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扎儿、扎倮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5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223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景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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