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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发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扎发,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镇**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6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当日22时许,澜沧县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澜沧县大水井路**快递营业点查获被告人扎发寄递的用真空包装的芒果干包裹的毒品海洛因5包,净重877.61克,平均含量为40.11%。2019年3月17日10时许,澜沧县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大水井路**快递营业点查获被告人扎发寄递的用真空包装的芒果干包裹的毒品海洛因6包,净重1045.83克,平均含量为45.51%。2019年3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扎发在澜沧县城地震纪念碑旁的**酒店201房间被澜沧县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2019年3月21日,澜沧县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国道214线2950米处一小路上查获被告人扎发藏匿的毒品海洛因一袋净重167.94克,平均含量为40.62%。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圆通速递单、通话清单、活动轨迹查询、抓获经过等;3.证人魏某某、杨某某、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扎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光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扎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扎发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2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2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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