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35号
被告人扎啊,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3********,拉祜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住**乡**村民委员**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扎啊坐顺风车从中山市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华府寻找作案目标。4月1日1时许,扎啊通过攀爬外墙及扳开防护网的方式先后进入**栋**房、**房、**房和**房实施盗窃,盗取了被害人陈某甲380元现金、程某某一个化妆包(内有8张银行卡、3张居住证、2张社保卡、1张身份证)、陈某乙一台OPPO牌手机(价值735.8元)、胡某某一枚宝格丽牌戒指(价值140000元)、一块仿百达翡翠牌手表(价值585元)、一台VIVO牌手机(价值无法鉴定)。2020年4月3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中山市**镇**路**号**青年公寓**房将扎啊抓获。破案后,已缴回大部分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啊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啊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合展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扎啊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4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