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多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扎某某、多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某天晚上被告人扎某某、多某某两人商量后,到**乡**村附近屠牛场盗窃了三头耕牛,并将盗窃来的三头耕牛牵至**乡**村附近宰杀,其中一头耕牛的肉两人平分,另外两头耕牛的牛肉因当时无法拖运,放置在**乡郎**山上,后来去取的时候肉已腐烂所剩无几。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三头耕牛总价值为人民币35166.7元。
被告人扎某某、多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2019年12月份左右的某晚,在巴塘县夏邛镇**大道**号巷处盗窃一辆红色两轮力帆牌摩托车,多某某望风,多某某和扎某某实施盗窃,之后将所盗摩托车骑至巴塘县**乡**村将摩托车停放在通村路边,两三天后,被告人扎某某、多某某去取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已不见。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被盗的一辆红色两轮力帆牌摩托车总价值为人民币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辨认、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多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娜
检察官助理:刘西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被告人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巴塘县**乡**村;
被告人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巴塘县**乡**村。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起诉书1式13份。
证据目录1份。
证人名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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