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藏族,文盲,牧民,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8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四川省若尔盖县**乡**村。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定某某,男,藏族,文盲,牧民,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9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四川省若尔盖县**乡**村。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求某某,男,藏族,小学,牧民,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四川省若尔盖县**乡**村。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涉嫌盗伐林木,2020年5月28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扎某某、定某某、求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扎某某、定某某、求某某三人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砍伐柏香木卖钱,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定某某与求某某到包座乡“德多山”上寻找柏香树,并与扎某某视频通话商议后确定了砍柏香的地点,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扎某某与定某某就到包座乡“德多山”砍伐林木,被告人求某某因当日家中有事未能一同前往。事发当晚,被告人定某某被包座乡林管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扎某某逃离现场,后在经管护站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当晚也到达管护站,被告人求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与扎某某、定某某盗伐林木,后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三名被告人所盗伐的林木经鉴定为柏木,蓄积为5.58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定某某、求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柏香,共计蓄积5.5881立方米, 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子妹
检察官助理:王礼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定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求某某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2、起诉书壹拾捌份;
3、证据和案卷材料叁卷;
4、证人名单一份;
5、物品清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7、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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