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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31998********,藏族,大学文化程度南昌**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江孜县****村,住南昌**学院学生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6********,藏族,大学文化程度,南昌**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现住南昌**学院学生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晋某某等人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口“海伦斯”小酒馆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出来将熊某某错认为是之前和其发生纠纷的人,晋某某上前抱住熊某某的脖子将其带倒在地上。随后,熊某某在自己车上拿了一把伸缩铁棍,要求晋某某道歉,双方正在理论时,扎某某回来看到熊某某手持铁棍,于是上前抢棍子,双方互相开始扭打,熊某某的朋友夏某某上前拖架,后晋某某抢到铁棍,和扎某某一起将夏某某打伤。经鉴定,扎某某、晋某某、熊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夏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3日凌晨,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扎某某、熊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中午12时许,侦查人员通过扎某某联系被告人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某、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晋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南昌**学院学生宿舍。

2.本案证据卷二册和文书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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