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扎某某、次某某盗窃案)_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刑检刑诉〔2020〕3号 

扎某某,男,藏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12001********,初中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西藏林周县***乡,住*村。被告人扎某某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服刑完毕。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林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林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次某某,男,藏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12001********,初中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西藏林周县***乡,住*村。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林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0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零时许,扎某某、次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林周县***商店入户实施盗窃,三人从商店内窃取1条4包(硬)中华牌香烟、1条4包(硬)利群牌香烟、3条7包软云牌香烟、4包(软)玉溪牌香烟、2包蓝芙蓉王牌香烟、12罐红牛及现金180元左右的犯罪事实。经林周县发改委对被盗物品进行作价,价格认定为2070.32元(贰仟零柒拾元叁角贰分),本院审查,盗窃总价值为:2250.32元(贰仟贰佰伍拾元叁角贰分)。经审讯,被告人扎某某、次某某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物价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扎某某故意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央宗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扎某某目前羁押在拉萨市看守所;

2.被告人次某某目前取保候审,居住在林周县甘曲镇旁多新村;

3.案卷卷宗2册,一证通1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