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6********,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我院批准由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3********,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我院批准由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6********,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穷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和斯某某(另案处理)、三某某(另案处理)在扎某某家院坝内,将一只野生动物剥皮肢解为6件野生动物肉制品,装入3个黄色编织袋内,共计260斤,后以每斤16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穷某某。2019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马尔康市公安局日部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辆可疑车辆(穷某某驾驶的银灰色雪佛兰小轿车(川******),在该车后备箱内发现3袋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随后将其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6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种属为水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马尔康市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野生动物价格认定合计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告人穷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扎某某和泽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穷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扎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优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被告人穷某某现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起诉书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