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2001********,藏族,高中,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萨迦县**乡**村,捕前住西藏日喀则市萨迦县**乡**村。无前科。2020 年4月23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被告人洛某某,别名: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99********,藏族,初中,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捕前住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2020年1月8日,因打架斗殴被桑珠孜区公安局罚款500元人民币。2020 年4月23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02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扎某某、 洛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来到“**藏餐”北侧小门处,被告人扎某某将监控摄像头弄坏,并在外放风,罗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洛某某翻墙进入**藏餐,并来到收银台处,从收银台上盗窃了装有4000 余元人民币钱箱后逃离现场。
2.2020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和洛某某来到本市上科技路“曙光医院”附近时,发现“曙光医院”前人行道上停有一辆两轮电动车,两人便商量盗窃该电动车,被告人洛某某通过剪断并连接线路的方式启动该电动车,之后由被告人扎某某载着洛某某逃离现场。得手后两名被告人以700元价钱卖给赵某某摩托车修理店。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2033.33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03日晚上,被告人洛某某和罗某某 (另案处理)来到嘎玉林**号居民房时,发现该居民房的大门未关, 于是来到该居民房一楼院子,并从一楼一间出租房窗户前盗窃一台海尔牌洗衣机后逃离现场。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洗衣机的价值为8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石某某、魁某某、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次某某、尼某某、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扎某某、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出具的日桑价认【2020】年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日桑价认【2020】年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到6033.33元人民币。其中在**藏餐采取破坏性手段,损坏他人财物进行盗窃。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到,6883.33元人民币。其中在**藏餐采取破坏性手段,损坏他人财物进行盗窃。因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洛某某、扎某某所起到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洛某某系亲属规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洛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扎某某、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扎某某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内判处,并处适当罚金。被告人洛某某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内判处,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飞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扎某某、洛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3卷,检察讯问笔录2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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