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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索某某等盗窃案)_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8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8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被告人索某某、被告人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扎某某、被告人索某某、夺某某驾车到毛日乡七一村(解放坡)盗窃一头毛母牛装入车辆后备箱,途中被告人扎某某联系马尔康付某某宰牛场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900元。后经四川中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价格评估涉案牦母牛价格为3880元(叁仟捌佰捌拾元整)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牦母牛等物证;3.证人证言;4.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被告人索某某、被告人夺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故意盗窃牦母牛1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云燕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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