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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5********,拉祜族,文盲,孟连县人,现住孟连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大某某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扎某某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大某某沿孟连县**村路由**村驶往孟连县城区方向,13 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村路K6+100M下坡处时,扎某某空档滑行与对向岩某某驾驶的云*******号大中型拖拉机会车时,扎某某采取紧急制动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侧翻,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扎某某受伤、被害人大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扎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大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现场图等;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3.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扎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孟连县**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575******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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