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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交通肇事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71983********,藏族,半文盲,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昂仁县**乡**村,取保候审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社区奴**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07时许,被告人扎某某驾驶藏DB****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桑珠孜区雪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雪强路与齐拉路丁字路口左转弯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珍某某(无证、无牌)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珍某某和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珍某某经日喀则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加某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

经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认定:被告人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书;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意见书(藏公物(理)鉴字【2019】683号);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立信车鉴字【2019】第1340号);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日公司鉴(尸)字【2019】35号);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日公司鉴(伤)字【2019】189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一级,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桑央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社区**号;

2.公安案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陆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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