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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5********,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盟县城驶往西盟县**乡**村**组方向。当日03时3分许,当行驶至募西线K67+300M处时,被西盟县公安局查缉点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电话告知西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民警依法对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并将扎某某带到西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5.6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甲、扎某甲、扎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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