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扎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3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现住**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扎西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扎西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6****号瑞麒牌小型轿车从泽曲镇恰科日社区行驶至泽库县城新车站门口时,因饮酒、无证驾驶被法库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被告人扎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青A6****号瑞麒牌小型轿车及车钥匙1把、机动车行驶证1本(正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次成某某、成某的证言;4.被告人扎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西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西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霞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镇**社区**号;
2.案卷2册,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青A6****号瑞麒牌小型轿车及车钥匙1把、机动车行驶证1本(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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