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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6********,藏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扎某某与朋友拉某某一起到香格里拉市**镇**路延长线一火锅店吃晚饭,期间两人点了一瓶鹤庆大麦酒喝。晚饭后,拉某某驾驶云******号车载乘扎某某到龙潭边一酒吧喝啤酒。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两人离开酒吧,由拉某某驾驶车辆。当车辆行驶至日月星辰附近时,因拉某某酒醉,便由扎某某驾驶车辆。扎某某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撞上由被害人和某某停在路边的川******号车。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由扎某某负责维修车辆。双方来到康珠大道**修理厂门口,因双方无法就维修车辆达成一致意见,由后来到修理厂门口的赖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现场对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13.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分析。经鉴定,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5.4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扎某某赔偿了和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扎某某造成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丽

检察官助理:金拉姆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2043****;保证人楚某某,联系方式1398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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