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扎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7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乡**村**组,现住本市拉萨市城关区**乡**村。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扎某某驾驶藏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蔡公堂乡车管所以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军铭汽修厂门前路段时与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索某某驾驶藏AD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对被告人扎某某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扎某某主体资格适格,经路人报警案发,扎某某原持有A2驾驶证,机动车为其本人所有,案发后扎某某的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实;2、指认笔录、指认照证实:被告人扎某某对喝酒地点(蔡公堂乡四组菊心饭馆)和喝酒种类(百威罐装)进行指认;3、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经抽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329.31mg/100ml,其驾驶的车辆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符合相关标准,左前灯损坏,分析系事故所致;4、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5、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到医院抽血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凤英

检察官助理:雷国庆

书记员:旦增贡桑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2020年4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市**乡**村,联系方式1810890****。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