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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桑,无业。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5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发现其停放在本市武侯区**路**小区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川******的白色本田牌思域轿车被盗,遂报警。

2020年7月30日24时许,被告人扎某某自述在金牛区**客运站附近,罗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让其将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开回阿坝县,并交给扎某某一部手机,称到阿坝县后会有人与其联系取车,同时承诺事后以3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次日凌晨,扎某某驾驶车辆经高速前往阿坝县,途中,扎某某根据罗某某的指使将前后车牌取下并丢弃。

同年8月1日凌晨2时许,扎某某驾车行驶至阿坝县**乡加油站附近时被阿坝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挡获。民警从其驾驶的本田思域牌轿车副驾驶位置查获黑色信号屏蔽器一台、尖嘴钳一副,从后排一浅绿色包内查获扎某某用于联系的黑色诺基亚平板手机一部。经核实,扎某某驾驶的本田思域牌轿车系被害人谢某某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9333元。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检查、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1110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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