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82********,藏族,牧民,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住江达县**乡**村,无前科。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扎某某先后两次在江达县德登乡齐全超市,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扎某某在德登乡齐全超市,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收银台下面柜子里的13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扎某某在德登乡齐全超市,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收银台下面柜子里的25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9月13日00时许,被告人扎某某被江达县公安局德登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扎某某已向被害人马某某返还被盗3800元现金及赔礼道歉,被害人马某某对扎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5月11日,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制作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现金照片。
2.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江达县公安局接收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扎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扎某某属于入户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庆央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达县**乡**村,联系方式1390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 和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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