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扎某某和依某某、华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华某某在朋友达某某处借来的白色货车,将两匹盗窃所用的马匹运至查理乡塔哇村一组的一处山沟处,将马匹卸下后,华某某开该货车到县城还车,并驾驶自己的黑色CRV到麦尔玛镇狼牙沟垃圾场接应扎某某和依某某。扎某某和依某某各骑一匹马将塔哇村一组华某某家牧场处的44头牦牛盗窃后,将牦牛赶至麦尔玛镇狼牙沟垃圾场,与事先联系的买家共同装车并销赃。经鉴定,被盗44头牦牛价值为人民币220700元。
2018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扎某某伙同依某某(另案处理)在阿坝县查理乡一草场盗窃38头牦牛后,将牛赶至麦尔玛乡查龙沟与事先联系的买家共同装车并销赃。经鉴定,被盗38头牦牛价值人民币172900元。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扎某某伙同泽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从阿坝县出发,行至马尔康市龙尔甲乡石木榴村时,将停放在铁桥附近的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青海籍男子,扎某某获人民币5000元赃款,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金卓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