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扎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32323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同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因管辖问题,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至泽库县公安局。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某天,被告人扎西某某在其住所翻开被害人阿洛的手机时,发现相册里有阿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9481********)和其身份证的照片,于是被告人将该银行卡通过手机预留号码验证的形式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用微信支付消费、微信转账、零钱充值的方式从被害人阿洛的银行卡内前后共窃取了16284元。
2020年8月12日同仁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扎西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2.被害人阿某的陈述;3.被告人扎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6284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西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西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执行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吾李加
检察官助理:项措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镇**村*社*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