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7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拉萨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拉萨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扎某某承租拉萨市蔡公堂乡香嘎村3-138号出租房,之后用于存储并从事藏羚羊取绒加工工作。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拉萨市蔡公堂乡香嘎村3-138号出租房内,以约定报酬并负责接送的形式,先后雇佣次某甲、次某乙、向某某等人在出租房内从事藏羚羊取绒工作。
2019年5月4日,侦查机关在拉萨市蔡公堂乡香嘎村3-138号出租房内查获626张藏羚羊皮,14袋藏羚羊毛(共70斤),3袋藏羚羊绒毛混合(共7.25公斤)。
经鉴定,626张动物皮和17袋动物毛绒混合物涉及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1级保护动物藏羚羊;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涉案材料626张动物皮估算价值为人民币62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对野生动物制品加工利用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仲 仁
书记员:班旦旺久
2020年9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一证通1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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