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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6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6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扎某某于2019年10月带一把射钉枪到**组“**”(山名)山上找犏牛,到达“**”(地名)时看见两只野猪在木垒房附近,就用射钉枪把两只野猪射杀,之后当场解剖死体装进编织袋放着,到达“**”(地名)时看见一只水鹿,用射钉枪射杀后解剖死体装入编织袋放着。被告人扎某某带着弟弟下某某到捕猎的地方用两匹马将两只野猪和一只苏门羚运到公路边,然后让其儿子吾某某开车来接,到家后装入两个冰柜里。”猎杀后因为射钉枪的枪托不好使就送到其女婿格某某家修理。 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7日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扎某某射杀的野生动物死体及制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送检的 4至5号样本制品为水鹿,属偶蹄目鹿科鹿属水鹿,水鹿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水鹿的经济价值为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送检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水鹿毛一个,沾有野猪血迹的树枝、树叶1个,被解剖的野猪和水鹿肉块;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下某某、吾某某、格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水鹿1只,价值人民币15000元;违法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在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丽

2020年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水鹿毛一个,沾有野猪血迹的树枝、树叶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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