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交诉〔2019〕2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因其情节不构成犯罪,作出法定不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扎某某在没有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润,自2018年8月起从成都购进卷烟,通过物流运输到左贡县,再自行运输到左贡县***销售。2019年7月5日,昌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昌都市烟草稽查人员在左贡县电厂卸货点将正在取货的被告人扎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云烟(紫)84mm 70条、天下秀(金)84mm30条、天下秀(红名品)84mm 5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4mm150条,共计4个品种300条。经查:2018年08月至2019年07月被告人扎某某共从成都购进总计290160元的卷烟,除被当场查获的20280元的300条卷烟外,其余购进的卷烟均已在左贡县***销售。被告人扎某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扎某某到案后,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微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核对清单、货运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光盘9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的专卖物品,非法经营金额290160元人民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杨小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原始案卷材料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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