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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孟连县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男,19******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9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9月2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名“缅甸籍朋友”(未抓获)推荐了“小某某”(未抓获)的联系方式给被告人扎某,并告诉扎某“小某某”以后会联系其帮忙拉乘偷渡人员,承诺拉乘一名偷渡人员给予扎某2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20年09月14日“小某某”电话联系扎某让其帮忙拉乘6名欲非法出境人员,次日10时许,扎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7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前往孟连县**水库停车场接到了6名欲非法出境人员(王某、应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柯某、崔某某),并拉乘该6人往孟连县**镇**村方向行驶。15日13时许,当被告人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镇**村**组时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扎某对自己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情况查询、抓获经过、车辆轨迹、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应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扎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文书、手机信息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抓获现场、询问、讯问及辨认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1211

附件:

1.被告人扎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扣押物品以文书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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