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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甲危险驾驶案)_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2241978********,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山南市桑日县,住西藏山南市桑日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藏桑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藏桑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当日由西藏桑日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180型拖拉机,从**乡出发前往**村,于当日17时36分,在途经**乡**村附近时,由于驾驶人扎某甲酒后驾驶拖拉机且驾驶过程中拖拉机右前轮爆胎,致使拖拉机失控后侧翻,造成驾驶人扎某甲受伤,一辆180型拖拉机受损。经西藏自治区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被告人扎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330.37mg/100ml。经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扎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无牌180型拖拉机;2.书证: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扎某乙、扎某丙、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扎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扎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330.37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生卓玛

检察官助理:扎西达瓦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扎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桑日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7.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8.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9.被告人扎某甲悔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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