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301986********,拉祜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东莞市谢岗镇**厂,职业:临时工,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区**镇里**村**村**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扎某甲醉酒(经鉴定,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34.42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途经东莞市谢岗镇郎福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扎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