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扎某甲赌博案)_巴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扎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91991********,藏族,识藏文,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巴青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巴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4日被巴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巴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巴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年7月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扎某甲(**镇**司机)那曲出差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一个微信昵称为“རླང་འཁོར་ཚོང་ར་”的微信群,之后将该微信群更名为“ཞོ་ཁྲེ་བྱ་དགའ་གླིང་”,并设定微信抢红包得轿车(红色中华牌、牌照为:川A·4****)的抽奖活动相关规则和宣传材料,通过微信宣传活动的规则,组织对参与活动的99名微信账号,每个微信账号收取参与活动费389元。于2020年3月22日16时许,在被告人扎某甲新建的微信昵称为“བྱ་དགའ་སྤྲོ་ཚོག་གླིང་”的微信群内组织多人、实施聚众赌博。经核查实际参赌人数为92人,共计收取活动费叁万伍仟陆佰壹拾圆(35610.00元)。经巴青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其涉案的轿车估价认定为贰万柒仟叁佰圆(27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中华牌轿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等。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扎某乙、索某某、旦某某等9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扎某甲的4份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巴青县发改委对涉案轿车的估价认定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群内以抢红包得轿车的名义,组织多人、实施聚众赌博,涉案赌资累计达到陆万贰仟玖佰壹拾圆(629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顿珠

检察官助理:德吉钢珠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巴青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机动车行驶证壹本、OPPO A8手机壹部、现金叁佰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