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拉祜族,初中文化,粮农,云南省孟连县人,住孟连县**镇**村***寨**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扎某甲在扎某乙(在逃)的安排下,用二轮摩托车将准备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从孟连县城接送至指定地点。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扎某甲在扎某乙的安排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孟连县人民医院旁接到一名偷越国(边)境男子运送至孟连县**镇**村**组寨头附近待他人接应,事后扎某乙给扎某甲200元人民币报酬。2020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扎某甲在扎某乙的安排下骑摩托车到孟连县人民医院旁,准备将偷越国(边)境人员熊某某、刘某某运送至孟连县**镇**村**组寨头附近待他人接应,当扎某甲正在与等在孟连县人民医院正门外小卖部旁的熊某某、刘某某联系对接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扎某甲判处9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扎某甲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手机1部、摩托车钥匙1把,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摩托一辆暂扣孟连县公安局,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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