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6********,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将本案退回西盟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扎某甲在西盟县***镇**村拉祜语叫“**沟”的山上找野蜂窝时,发现一个土包里有一只不知名野生动物,其出于好奇使用木棍进行猎捕,致使该野生动物受伤,后将该受伤的野生动物活体带回西盟县***镇**村**组。2019年8月19日,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于当日在西盟县***镇**村**组扎某乙家摩托车店将扎某甲放在这里的野生动物查获,后在扎某甲家中将扎某甲抓获。2019年8月22日,该野生动物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扎某甲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鼻巨蜥,价值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6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娜某某、扎某丙、扎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鼻巨蜥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霞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95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4.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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