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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等2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扎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寨*号。2020年5月2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82017********。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扎某的邀约被告人扎某某,谈好由被告人扎某从**县城运送欲非法出境人员到扎某某指定地点,扎某某每运送一次给扎某1000元钱。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扎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的北京牌白色商务车在孟连县“**宾馆”路边接到7个欲非法出境人员,将7人送到孟连县**镇**村**寨一个叫“****”的地方后返回孟连。当日晚上11时40分许,被告人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扎某,要被告人扎某再次帮拉几个人,被告人扎某后先在孟连县**路口接到4人(柯某某、柯某甲、蒋某某、浦某)后,然后驾车到孟连县“**宾馆”对面接另外6人(林某某、林某甲、苏某某、苏某甲、林某某、黄某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扎倮驾驶的运送林某某、林某甲、苏某某、苏某甲、林某某、黄某某、柯某某、柯某甲、蒋某某、浦某偷越国(边)境车牌号云J*****白色商务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车辆行驶证、查获被告人扎某某时其驾驶的云J*****丰田车一辆、车钥匙一把、二被告人的手机实物照片、扣押被告人扎某人民币2000元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扎某驾驶车牌号云J*****北京牌白色商务车运送林某某等10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以及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案和立案以及二被告人到案经过;3.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询,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扎某北京牌白色商务车一辆、车钥匙一把、VIVO手机一部,号码1821400****、现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被告人扎某某银灰色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云J*****,车钥匙一把、红色OPPO牌直板手机,手机号码1575835****,蓝色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21405****;5.证人林某某、林某甲、苏某某、苏某甲、林某某、黄某某、柯某某、柯某甲、蒋某某、浦某的证言,证实正欲乘坐被告人扎某驾驶的车辆准备偷越国(边)境时被抓,驾驶员扎某也当场被警察抓获;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1日晚,林某某等六人到自己开的康体中心泡脚;6.被告人扎某、扎某某的通话清单,证实二被告人通话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扎某、扎某某对供述中所称的“**宾馆”门口及送人到达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证人送林某某、林某甲、苏某某、苏某甲、黄某某、柯某某、柯某甲对被告人扎某的辨认、证人孔某某对林某某进行了辨认;8.车辆轨迹查询、车辆卡口照片,证实被告人扎某驾驶的云J*****白色商务车行驶轨迹及卡口照片;9.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证实公安机关对涉嫌偷越国边境的柯某某、柯某甲、蒋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10.被告人扎某某、扎某的供述及辩解,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扎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2至3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扎某、扎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7张,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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